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校友会,英译名为: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Graduate student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政法学院历届研究生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办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以发扬“博学笃行 刚健中正”的传统为目的,增进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感情;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山东政法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东政法学院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校友会的办公地点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山东政法学院。
第二章 本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校友,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
(二)利用学校专业优势、人才优势与各届研究生校友所在的单位、部门牵线搭桥,促进学校与校友以及校友所在单位间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为母校和地方发展做贡献;
(三)介绍宣传校友中的模范、先进事迹,对在校研究生开展成才教育;
(四)编辑、出版、发行校友会会刊《校友会通讯录》;
(五)组织和承办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校友联谊活动;
(六)负责校友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
(七)参加兄弟院校校友会组织的研究会和研讨会;
(八)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为母校的建设和校友的人生及事业发展服务;
(九)母校、校友单位和校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山东政法学院历届研究生;
(二)山东政法学院历届研究生导师;
(三)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处聘请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工作过的教职工;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企业和组织的代表人。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会议、阅读本会有关文件、刊物、资料及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在本会会议上和《校友会通讯录》上,参加关于学习建设和校友联谊工作等问题的讨论;
(四)对本会的活动实行监督;对本会和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通过各种形式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以及校友联谊活动作贡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校友代表大会。研究生校友代表大会代表和名额由理事会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校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研究生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校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校友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研究生校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需要,由理事会决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山东政法学院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校友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