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成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由每个法学院分别推荐理论和实践两名督导教师,由研究生处统一协调确定理论课程督导和实践课程督导两个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督导员2名。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员由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责任心强、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负责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及培养过程进行全面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 督导研究生课堂纪律、课程教学及课程考核情况,对教师的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填写《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记录表》;
2. 组织检查研究生毕业论文相关工作,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中期审核、指导进展、预答辩与答辩、评优等阶段项目工作进行检查;
3. 督导研究生的实习开展情况,对实习文件及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进行抽查,对实习培养的管理工作及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检查;
4. 检查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
5. 信息反馈,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成绩与不足通过相应渠道反馈给相应部门及个人,并督促落实有关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通过深入课堂听课、深入研究生培养学院和实践基地、调阅抽查有关教学资料、开展专题调研进行个别访谈、召开阶段性师生座谈会、定期开展督导例会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具体要求如下: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由各组长带领实行组长负责制,每学期初召开研究生教学督导会,制定本学期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召开研究生教学督导总结会,整理本学期督导工作的过程性材料,形成教学工作的学期总体评价,并向研究生处提交总结报告。
附:《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督导记录表》